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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森林公安局主动与检察机关协调建立涉林刑事案件生态恢复机制

日期:2018-04-24 12:27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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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避免涉林刑事案件出现“人抓了,山秃了”的情况,更好发挥刑事司法在森林生态补救中的作用。4月18日,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周立平带队,和当阳市林业局、当阳市森林公安局相关人员一同前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商建立生态恢复机制。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刘传胜、刑侦大队长卢林华、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云、民刑监督科科长石光明、当阳市林业局副局长向罗勇、当阳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陈宇擎等人参加会议。

  会上,检察院、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三方人员围绕如何提起涉林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涉林刑事案件中补植树木、恢复林地原状等森林资源恢复标准和费用、如何实际操作“补植复绿”、“恢复原状”、三方的职责边线是什么、如何协调配合等问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纷纷进行发言。周立平局长从几种常见的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类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提起审查起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轻重对比、后续强制执行的困境、现实生态修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方面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推荐了福建检察院“补植复绿、生态修复”的创新典型做法。李云检察长对周立平局长的发言观点、思路给予积极认同,并从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提前介入到案发现场了解现状,树木、林地破坏后如何聘请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与违法嫌疑人诉前沟通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疑问,提出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发挥职责,协助配合,共同完成的思路。

  会后,检察院、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初步达成如下共识:一是定期召开涉林刑事案件信息沟通会;二是森林公安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的同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到案件现场了解案情;三是为提高涉林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率,规范委托鉴定程序,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林业、国土等部门作出涉案林木、林地的补种、恢复原状规划、设计、认定工作;四是积极探索“诉前和解”,公益诉讼部门在询问、讯问环节积极引入“诉前和解”程序,启动涉林刑事案件的相对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自愿恢复原状或缴纳生态补偿金作为减轻量刑情节考虑;五是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已被刑事判决的涉林案件,罚金不足以恢复原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森林公安局 黄昌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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