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初审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请。建设项目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但在同一市州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受理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审查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单位机构代码、法人资格、法人代表身份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告知。告知申请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原件)
2、建设项目批件(尽量提供原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小型建设项目,提交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政府批次用地提交政府对该批次用地的批复。
(5)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6)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即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执照、法定代人表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同时提交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委托文件和施工单位法人证明。
4、补偿协议(复印件)。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收征用林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征地协议)。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项补偿、补助方案文件和负责落实补偿的承诺。
5、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1)占用征收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征收征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收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要有项目建议书批复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6、使用林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使用林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可由申请单位聘请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由受理申请单位指定。使用林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包括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单承担,提交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2公顷以上、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内的,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质单位承担,提交经评审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宜昌市只有乙级资质。
(三)发放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申请表由申请单位依据使用林地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中的林地地类、林种、面积、活立木蓄积、被使用林地单位、权属、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建设项目批文、补偿协议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受理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省林业厅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账号和预交森林植被恢复金额。
(五)初审。申请单位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连同申请材料、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林权证复印件、森林植被恢复汇款凭证复印件和湖北省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交受理申请单位初审。审核符合规范的,由受理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在使用林地申请表指定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向省林业厅上报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请示和审查意见、采伐林木请示。需报市州林业局初审的,市州林业局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进行使用林地登记台账登记,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林业厅。不合格的,发还受理申请单位。
(六)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属市州林业局审批的临时使用林地,由市州林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由森林资源管理科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款通知,计财科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发票。森林资源管理科依据审查结果起草批复文件,连同使用林地申请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受理申请单位凭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发票领取批文和使林地申请表。不合格的,发还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