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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日期:2013-09-18 00:00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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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林木种苗部分)

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到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上到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价值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6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轻微

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上到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生产、经营种子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严重

生产、经营种子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非法将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种子法》第61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轻微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价值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种子法》第61条第3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轻微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0份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0份以上至30份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30份以上至50份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50份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种子法》第6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

经营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营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到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营种子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种子法》第62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轻微

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经营的种子

责令改正,每一项内容不符,处以1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严重

没有标签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7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

《种子法》第62条第3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轻微

发现早,没有造成后果,经教育能认识其违法性,并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

经教育不能认识其违法性,不能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并阻挠执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62条第4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轻微

经教育后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一般

不能认识其违法性,不主动改正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屡教不改的,造成不良影响

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种子法》第62条第5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

经教育能认识违法性,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教育不能认识违法性,不主动改正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种子法》第63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轻微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非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经营、推广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经营、推广种子价值在1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与种子价值等值)罚款

严重

经营、推广种子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12

违法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种子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抢采掠青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

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1倍至2倍的罚款

严重

损坏母树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13

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

《种子法》第66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2倍以下的罚款。(《种子法》第33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轻微

未经批准收购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所收购种子价款1倍至2倍的罚款

14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种子法》第67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接种1种病、虫害在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接种1种病、虫害在100株到200株的或者接种2种病、虫害在1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接种1种病、虫害在200株到300株的或者接种2种病、虫害在100株到200株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接种1种病、虫害在300株以上的或者接种2种病以上、虫害在200株以上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

非法引进非主要林木品种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3条第1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登记,引进非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

轻微

没有造成损失的,或造成损失,但主动进行赔偿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到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造成损失,未进行赔偿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到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惜、濒危树种种子的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23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惜、濒危树种种子的。

轻微

采集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到2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采集珍惜、濒危树种种子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到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销售侵权品种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一般

销售侵权品种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较重

销售侵权品种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严重

销售侵权品种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18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假冒授权品种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一般

假冒授权品种价值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较重

假冒授权品种价值在3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严重

假冒授权品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19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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