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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明日起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新标准

日期:2016-03-31 11:56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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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调整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该标准于20164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宜昌市将严格执行调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调整后具体的征收标准为:(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同时,《通知》明确了免征事项,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通知》上调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将有利于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有效利用林地资源、培育和恢复森林植被。改变前期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因支付补偿标准低,导致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减少的森林植被得不到有效恢复的问题。(资源科史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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