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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问答题

日期:2013-08-08 00:00来源:宜昌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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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问答题
发布日期:2013-04-01 16:31:03
1、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领导责任和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促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法规制度。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义是什么?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4、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6、简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答:(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我们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7、简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
  答:(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
  (2)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
  (3)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
  (4)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6)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8、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立足全党,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9、如何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要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要求,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这“三关”的考验。要切实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要严肃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对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治。要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认真总结基层在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及时把那些成熟的措施和办法转化为更具指导性和约束力的制度,注重抓好制度的系统配套,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要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10、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1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参照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1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4、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必须抓好哪三个关键环节?
  答: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必须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分解责任。二是检查考核。三是责任追究。
 
  15、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什么责任?
  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6、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的“四个亲自”是什么?
  答: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17、各级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领导责任有哪些?
  答:主要有八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18、如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答:(1)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2)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3)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4)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
 
  19、如何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创新?
  答: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总要求分析反腐倡廉形势和任务,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作出新概括,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坚持和发展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规律,重视和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运用,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政风行风评议、案件监督管理、预防腐败信息共享等系统,有效整合反腐倡廉力量和资源;要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和完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全党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0、如何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答: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加强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出了具体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谋划、探索创新,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廉政文化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廉政文化建设领域不断拓展,廉政文化产品日益丰富,廉政文化阵地不断巩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任务,是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的作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廉洁施政的重要保障。我们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更加广阔的视野,准确把握廉政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要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宣传廉政文化的深刻内涵,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廉政文化建设,夯实廉政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加强从政道德修养,严格规范从政行为,努力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和推进者;进一步开展创建活动,把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工作思路、把握工作规律,使廉政文化建设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抓手,并体现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之中;进一步增强精品意识,大力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抓好廉政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加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用优秀廉政文化作品陶冶人、激励人、鼓舞人,形成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文化生态。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锐意进取、常抓不懈,不断取得廉政文化建设的新成效。要在加强领导上下功夫,完善廉政文化建设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推动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廉政文化发展新视角、新理念、新模式,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科学化水平;要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1、如何做到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答:(1)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2)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3)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22、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应当建立和完善哪些制度?
  答:(1)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2)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3)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4)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5)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6)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7)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8)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23、如何做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答:(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3)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5)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2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2)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3)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4)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5)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6)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7)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8)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
 
  25、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预算法律,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2)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确保资金运营安全。(3)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4)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5)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26、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27、如何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答: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键是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推动《廉政准则》等法规的贯彻实施。一是要开展集中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组织开展对相关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二是要加强日常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掌握《廉政准则》贯彻执行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三是要拓宽监督渠道。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四是要严肃执行纪律。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28、如何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
  答:为政之道,要在得人。这些年来,中央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反映强烈。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出了明确禁止性要求。即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的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29、如何加强作风建设?
  答: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要求和部署,切实推动全党的作风有明显转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引导党员、干部把学习理论同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本人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等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工作的有效性;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心思用到干事业上,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上,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特别是因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纪律,严肃查处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行为;要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发挥民主生活会开展思想交流、提高党性修养、增进班子团结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征求群众批评意见制度,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
 
  30、检查考核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31、检查考核的方式有哪些?
  答: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32、如何运用检查考核结果?
  答:一是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二是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3、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有何意义?
  答:建立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既是为了保证检查考核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干部考核制度和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可以树立检查考核的权威。检查考核结果能否正确运用,被检查考核地区、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认真进行了整改,是检验检查考核工作有无生命力的关键所在。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这样的考察方式,可以使检查考核更加全面、客观,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判断,有助于党组织更加全面地掌握这些领导干部的情况,使干部任用更加全面、客观。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既使检查考核的党组织充分认识到检查考核的重要性,以更加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检查考核工作,也使被检查考核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检查考核,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检查,不敢马虎应付。
  二是可以通过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检查考核也是查找问题、发现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对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看有没有更大的问题,寻找案件线索,及时纠正错误,堵住漏洞,尽量减少发生更大的问题,防止党员干部带病提拔。同时,当发现问题时,应对相关监督措施进行调整,对有问题的领导人员进行处理,这也是对其本人的一种挽救,以免其向腐败的罪恶深渊越陷越深。
  三是可以加强对被检查考核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在检查考核中,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检查考核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检查考核,要着重考核领导干部在运用职权的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用于谋取个人利益。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监督体系,作为监督内容,可以使被检查考核地区、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深刻领会检查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有力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4、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答:主要有上级党组织监督、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监督,巡视监督,民主生活会监督,述职述廉监督,民主评议,党员、群众监督等。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35、什么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答: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确定的一项重要党内监督制度。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36、党委全委会主要包括哪些职责?
  答: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委会的职责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六)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7、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有何意义?
  答:实行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这说明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不仅是党的领导机关,而且还是党的监督机关。长期以来,个别地方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产生了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党的委员会制度不够完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实行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全委会的监督职能,也是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
 
  38、什么是民主生活会?
  答:民主生活会是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39、领导干部如何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答:“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坚持和健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有效进行党内监督,对于解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意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始终牢记,认真履行。领导干部要时刻想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常对照《规定》的责任内容和可能被追究的情形,逐条进行检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独、慎微、慎友,既要严于律己,又要敢于负责。要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中组发〔1997〕6号)。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态度要积极、严肃、认真。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逐项检查是否已经做到,有哪些不足,有无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逐条地作出说明或检查,不能敷衍和回避。对于自己直接管理的下属,如有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当进行检查,承担责任。对于涉及本人的重要问题,必须在会上作出说明和答复。领导干部除要检查自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外,还要检查自己主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对其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说明情况、原因和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40、什么是述职述廉?
  答:“述职述廉”是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并把这一制度作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等。2003年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将“述职述廉”写入法规,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41、为什么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要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答: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分必要。严格地说,述职和述廉虽然是两部分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密不可分,在述职时可能涉及述廉的内容,在述廉时,可能与述职也有关。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与述职和述廉都有关系。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应当作为述职时的重要内容。但党风廉政情况又与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洁从政情况紧密相关,述廉的“廉”不仅是指领导干部本人是否廉洁,还包括廉政建设方面是否称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本质就是对领导干部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业务工作中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秉公用权意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
 
  42、什么是巡视监督?
  答:巡视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把巡视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据此,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各省(区、市)党委先后组建巡视机构,制定了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或者规范性文件,全面推开巡视工作。经过全党多年的共同努力,巡视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成效。党中央对巡视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将巡视制度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从而把巡视制度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统一了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拓展了巡视监督的内容,加大了巡视监督工作的力度,完善了巡视监督的程序,是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是我们党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章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和中央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3、如何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巡视监督?
  答: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巡视组要按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巡视内容,增强巡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通过巡视监督,促进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44、如何做到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答:(1)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2)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3)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提倡实名举报。(4)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5)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6)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7)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45、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七种情形: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46、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有哪几种?
  答: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一般来说,领导班子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47、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哪几种?
  答: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一般来说,领导干部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8、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49、责任追究的作用有哪些?
  答:(1)规范作用;(2)惩戒作用;(3)警示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50、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51、何种情况追究集体责任,何种情况追究个人责任?
  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承担的事项,或者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52、什么是领导责任?如何区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错误或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53、对已经发生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的领导干部,是否还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
  答: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54、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安排使用方面有什么影响?
  答: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55、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执行不力的如何处理?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以纠正。
 
  56、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哪些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57、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哪些情节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58、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9、纪委如何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答:纪检监察机关是协助党委(党组)、政府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坚持在党委(党组)、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党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和政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向党委和政府汇报请示工作,切实当好党委(党组)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全面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发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分类指导的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各种问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具体来讲,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抓的工作,要毫不放松,牢牢抓在手上,切实做到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抓的工作,要认真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同时注意调动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完成好任务;对于其他部门主抓的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完成好任务。同时,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要加强协调配合,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整体合力。
 
  60、“部门各负其责”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什么作用?
  答:实践表明,“部门各负其责”,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具有重要的动员、组织和保证作用。
  “部门各负其责”,有利于充分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党风廉政建设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前途的大事,是全党全国的任务,绝不仅仅是哪个部门的任务,只有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所有部门和人员动员起来,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才能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搞好。
  “部门各负其责”,有利于形成整体合力。大量事实证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经济建设、政权建设、改革开放以及党的建设紧密相联,只有把这些工作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因为这些部门业务熟,对分管系统号召力强,对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原因清楚,归口管理,具体到位,他们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部门管理之中,与业务工作一起抓,与深化改革一起搞,才能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61、怎样才能做到“部门各负其责”?
  答:党委(党组)和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尽管工作性质、内容各不相同,但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责任。一方面,要紧密结合业务实际,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融入部门业务职能,针对业务工作中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积极抓好所承担的反腐倡廉牵头任务和配合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建立健全反腐败协调机制和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经常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也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业务管理或生产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62、“依靠群众支持参与”对于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依靠群众是我们党最基本的工作方法,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曾指出,“我们党提出的各项重大任务,没有一项不是依靠广大人民的艰苦努力来完成的”。党的全部历史已经证明,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反对腐败,同样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有了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才能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们提出的反腐败的种种措施,才能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并取得实际效果。反腐倡廉是人民群众最强烈的愿望。因此,“依靠群众的支持参与”,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消除腐败有效的途径。
 
  63、如何发动和支持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
  答: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是我们党的一项宝贵经验和政治优势,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工作成效由人民群众检验,在充分发挥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建言献策、参与工作、加强监督、营造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拥有坚实群众基础、获得强大前进动力。
 
  64、纪委组织协调的概念是什么?
  答:纪委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65、纪委组织协调的原则是什么?
  答: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66、纪委组织协调的程序是什么?
  答: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党组)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67、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是如何确定的?
  答: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根据需要,由纪委常委会或者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认为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当报同级党委(党组)或者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可以向纪委提出建议,由纪委决定或者由纪委报党委决定。
 
  68、纪委对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答: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当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当做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意见、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败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党组)决定。
 
  69、纪委组织协调的方式方法是什么?
  答: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者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
 
  70、如何保障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
  答: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纪委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并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本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巡视工作机构应当把纪委组织协调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
  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党委(党组)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实施12年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12年来,在促进各级党委(党组)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体系不断健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逐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更加明确,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更加有力,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局面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三是通过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相关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促进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好转,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7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应当坚持的经验是什么?
  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开展工作,探索形成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主要有: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党委(党组)和政府工作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突出问题,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等等。这些宝贵经验,既是对长期以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践的初步总结,也是今后工作中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我们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
 
  73、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包括有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一般性的、应付式的要求多,具体的、真抓实干的指导和举措少,致使一些工作浮在面上、难以落实;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不够明确具体,检查考核不够全面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肃到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予以解决。
 
  74、中央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75、新修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76、新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职责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7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问责是什么关系?
  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是追究情形不同。《规定》追究的主要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的领导责任,重点突出对领导责任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包括领导责任,也包括直接责任,还包括对社会和群众的道义责任。三是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班子规定的追究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三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和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在责任追究方式中既包括了组织处理,也包括了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些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问责以后是否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应当根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从而使《问责的暂行规定》与《规定》相衔接。因此,《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形成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补充的关系。
 
  78、如何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答: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规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79、如何正确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
  答:腐败现象,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人民利益,腐蚀党的肌体,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水火不相容的。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和平建设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进程中,坚定不移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法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显著,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同时,由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时期,各方面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滋生腐败的土壤仍然存在,党员干部队伍自身素养也存在一些不足,党风廉政建设仍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在这种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形势下,我们必须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既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从而增强信心、坚定决心,振奋精神、鼓舞斗志,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80、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如何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作用?
  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着重大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如果不能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就很容易发生腐败,产生很坏的负面效应,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另一方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案件的查处、重大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视和推动。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风气如何,是否会出问题,以及出了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解决,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很大关系。凡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就好,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就高,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就快,否则,就会不正之风盛行、腐败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事业发展,而且挫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定要牢记使命、认真履责,切实担负起领导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坚持改革开放和惩治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一定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真正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到抓落实中,把功夫下到求实效上,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一定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紧跟形势任务,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努力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81、各级组织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如何发挥作用?
  答:各级组织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配合纪检机关,认真抓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干部培训,切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认真搞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把这一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和干部培训主体班次,会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专题培训。中组部将继续组织办好省部级后备干部、优秀中青年干部党性教育培训班。通过教育培训,引导各级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要求,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上争作表率。
  二、强化干部考核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贯彻落实《规定》,要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完善干部考核紧密结合起来。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解决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下发的《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把廉政情况作为考察干部德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组织部门对拟任人选党风廉政情况征求纪检机关意见的制度,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廉政上有问题的一律不能作为提拔任用人选。要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认真实行和不断完善“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坚持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等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述职述廉和报告落实责任制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贯彻《规定》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管理。要深入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通过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使各级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一是强化对关键岗位干部的重点管理和监督。要着力抓好加强市级党政正职、县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等有关规定的落实,做到重点配备、重点教育、重点考核、重点监督。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用人行为的监督,深化“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制度,督促他们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二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把严格管理作为对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坚持和完善干部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诫勉函询、述职述廉、巡视、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三是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规定》中列举的七种责任追究情形,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严格问责,做到组织处理到位。特别是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四、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组织部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十七大以来,中组部会同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制定实施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等四项监督制度,加大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部署开展了拉票行为专项整治和买官卖官问题集中整治。从国家统计局连续三年进行的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情况看,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满意度逐年上升。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个顽症,仍然是当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组织部门要与纪检机关密切合作,加强监督检查、巡视督查,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把严格监督贯穿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五、坚持从严治部,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部门在贯彻落实《规定》上承担着双重责任,既要发挥好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作用,又要带头搞好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按照建设模范部门、打造过硬队伍的要求,坚持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毫不放松地加强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一要带头学习贯彻。各级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掌握《规定》的具体内容,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查找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二要带头抓好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每一位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到与组织工作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三要带头清正廉洁。组工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坚决抵制和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严于律己,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不折不扣执行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
 
  82、各级宣传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如何发挥作用?
  答: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配合纪检机关,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宣传思想文化战线要按照中央要求,把深入学习《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规定》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深刻内涵,准确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把学习《规定》与党委中心组学习结合起来,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结合起来,不断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载体,增强学习效果。以学习贯彻《规定》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广大宣传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新闻宣传,营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报道,摆上重要位置、结合各自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持续深入地报道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报道各地各部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在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版专栏、制作专题节目,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理论文章等多种形式,对《规定》进行深入的宣传阐释,引导干部群众了解《规定》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紧紧围绕《规定》等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大力宣传我们党坚持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力举措,充分反映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制度的有效做法,深入报道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推动《规定》落到实处的具体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增强对我们党的信任和拥护,增强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积极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独特优势,通过专题策划、在线访谈、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网上热点问题的正面引导,形成网上舆论强势。
  三、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增强贯彻落实《规定》的自觉性坚定性。要继续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规定》等党内重要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通过集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用党的理想激励自己,用党的标准要求自己,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继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组织开展全国性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创作生产优秀廉政文化作品,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价值理念,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通过举行先进事迹报告会、推出专题节目、拍摄影视作品等形式,大力宣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全体党员以他们为榜样,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争做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
四、密切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整体合力。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重点,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合作,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一同研究部署、一同检查落实。继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机制建设,积极推动构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机制、反腐倡廉教育培训机制、基层党员教育机制和新闻发布机制,健全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合力。继续加强反腐倡廉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为领导决策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出台提供参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立足于建设性监督,积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对舆论热点及时作出回应,对群众关注的问题及时进行引导,牢牢掌握舆论的主导权和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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