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问答题
日期:2013-08-08 00:00来源:宜昌市林业局监察室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问答题
发布日期:2013-04-01 16:49:07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必须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的五个必须是:(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3)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4)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5)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禁止是:(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六种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5、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哪些行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所禁止的?
答: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禁止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禁止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禁止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禁止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禁止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禁止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6、《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8、《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