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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森林植物检疫报检便民措施

日期:2014-02-28 00:00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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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的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结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森林植物报检“路途远、花时多”的情况,结合实际。本着既遵照法律规定、又方便服务对象的原则,提出以下便民措施:

一、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且具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可直接在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森检机构将根据日常监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确定重点检疫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并告知林业窗口按常规程序报检。对没有纳入名录非重点检疫植物及其产品,可直接在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进行报检登记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三、持有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可直接在行政服务大厅(林业窗口)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四、生产电缆盘、家具、以松木为原料的胶合板和指接板等单一木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定期检疫,凭森检机构检疫合格的批次产品,持《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直接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除上述情形外,严格执行森林植物报检规定。

报检联系电话:0717-6928729

 

 

                     宜昌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2014年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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