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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19 09:39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核员阅读量:

  按照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环委发〔2024〕1号)要求,依据《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宜环委发〔2021〕2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受理举报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贯彻执行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保护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管。

  2.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申报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林地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市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审批。

  3.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的监管。

  4.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大案、要案。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拟定城区园林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查,不断提高全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比率。参与划定城市绿线。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区绿地规划,并负责实施管理。

  6.负责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野生植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公园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含野生植物)、文物古迹(含古树名木、古典园林遗址、古建筑)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负责临时占用绿地、移伐树木审批工作。

  7.负责城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组织工作。制定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负责市属绿地养护的组织工作。

  8.落实林业方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9.配合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举报和反映我局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我局将依规办理并予以答复。

  (一)电话举报:0717-6343119

  (二)网络举报: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官网首页,点击“我要投诉”。(网站链接:http://lyj.yichang.gov.cn/)

  (三)来信来访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48号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邮编: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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