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2021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日期:2021-12-16 09:59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制定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完成林业和园林法治建设工作任务。现将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报告如下:

  一、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组织保障。

  我局成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实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法、带头学法制度,全面落实局党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各单位各部门重要工作纳入党组会常态化、不定期审议,增强了班子决策机制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制订年度法治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把法治建设任务纳入系统全局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启用合法性审核专用章,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全年审查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80余件。

  二是落实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顾问室,聘请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坐班值守,协助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教育、法治培训,为系统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经济合同、规范性文件即时提供法律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事前咨询、事中审查论证和事后救济的作用,有效防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

  三是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对今年市直林业和园林系统新任职的17名领导干部开展宪法宣誓活动,进一步树立了尊崇宪法、信仰法治的理念,增强了林业和园林干部职业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

  四是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权责任清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确保执法依据合法充分,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申诉、申辩、听证权力。

  五是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机关干部庭审旁听制度。组织分管领导和法制工作人员参与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活动2批次,切实提升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六是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执证上岗制度。组织83名执法人员参加全省统一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换证工作,今年两批次组织全市3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林业行政执法专项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2021年,我局未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损害国家国家、公共和公民利益的行为。

  七是深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今年我局开展了《宜昌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了“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滥砍盗伐林木、违规拆分审批、临时使用林地逾期、违规调整及破坏公益林”六大类问题的打击毁林专项行动,全市排查疑似图班线索26000余个,查处违法毁林问题30余件,追责问责18人,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政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清风行动”,强化野生动物源头保护,加强非法经营市场整顿和运输货物监督检查,对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八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贯彻落实《民法典》民事公益责任,按照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我市9起已结案的涉林刑事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对符合启动赔偿程序的,组织前期调查,召开磋商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赔偿权利人职责,与赔偿义务人签定赔偿协议,督促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公益侵权责任。

  三、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推进部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是扎实开展“清减降”专项行为。全面清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对标杭州、深圳等先进城市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为,取消5个市级审批事项,下放2项审批权限,26个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总承诺时限再减34天,总承诺时限较法定时限压缩94%,11个审批事项再减证明材料22项。

  二是开展“法促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通过广泛深入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指导局机关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对象关注“宜律帮”和“企业直通车”,在线查询国家、省、市惠企政策,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律知识线上答题等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学习宣传效果。

  三是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深入推进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涉企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发布林业和园林局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及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在禁捕禁渔、野生动物展演、经营利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执法活动中,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十不准”“十必须”要求,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和纠错容错机制,对市场主场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承诺整改符合经营要求的,实施审慎包容监管执法,能不罚的绝不一罚了之,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今年以来,我局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同城联办”免填单、免签服务,实现城区群众办件“点外卖一样方便”,在全省率先推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措施,被省林业局做为全省样板推介,这两项改革措施被省自贸办审核通过做为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

  四、不断丰富法治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

  牢牢抓住领导这一关键少数,把宪法、习近平法治理念和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融入到单位负责人讲法、专家辅导解法、律师法官以案释法、道德讲堂传法、行政执法用法等活动中;以机关、社区、公园、广场、商圈、学校、农村屋场院坝为阵地,深入开展以《宪法》《民法典》《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安全法》为主题的“法律六进”宣传教育活动;以野生动物宣传月、“植树节”、“爱鸟周”、“野生动植物日”等林业传统纪念日为节点开展大型文化活动、摄影图片展览和法律法规宣讲,深化人民群众植树护绿,保护、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知识和生态意识;以大型户外公益广告、公共绿地液晶屏、公共建筑围垱为载体,扩大林业和园林法律法规法受众群体;以无纸化学法、民法典、安全法网络专题学法,网络APP知识竞赛答题等形式,巩固法治宣传效果。

  2021年以来,我局通过专题讲座的形式,以六中全会精神、百年辉煌党史、《长江保护法》、《森林法》等为主题辅导培训系统干部职工3000余人次;开展野生动物、天保工程建设成果摄影大赛、组织中华鲟放流、筹建江豚摄影协会、举办守护长江精灵等专场活动10余场次,受众群众8000多人次;组织“法律六进”活动5场,印制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3000余册,服务咨询群众2000余人次,取得较好法治宣传效果,为宜昌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林业和园林应有的法治环境。

  五、创新法治宣传载体,着力推进林业和园林法治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型网络媒体传播快、点击量大、效率高的优势,以野生动物保护为主题,与宜昌发布、三峡广电、法治宜昌等微信公众号联合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摄影大赛和抖音大赛,在公园、社区、商圈、学校、法制广场、农村巡回展出大赛成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重点防火期以来,我局联合三峡广播电台,启动全市7900个广播,全市1600多个村落的“大喇叭”定时开通森林防火“村村响”,组织文艺宣传队在全市农村演出森林防火小品《上坟》60余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公益电影展演5000场,通过无人机喊话220驾次,形成了极具地方文化特色的法律法规宣传机制;为响应市依法治市办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精心组织编排法治文化小品剧《新靠山吃山》,宣传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在全市林业系统演出受好评;推进部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高规格建成白沙路至柏临河路滨江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更新升级局机关大厅老旧液晶显示屏,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宣传阵地的作用,全面提升法治文化宣传效果。

  六、2022年法治建设工作计划。

  一是谋划林业和园林系统“八五”普法规划,继续把法治建设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二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三是持续深化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继续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队伍作用。四是深化本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林业行政执法。五是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性建设,综合运用林业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和办案效率。六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七、2021年亮点工作和2022年工作创新思路。

  (一)2021年亮点工作。一是创新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与百事特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团队服务合同,该所派出3名具备两年以上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工作日时间常驻我局设立的法律顾问室,为我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该所可依托我局法律顾问室,开展高新区范围的其他法律事务,同时也满足我局及局属单位即时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双赢模式。二是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全市9例造成生态损害的涉林刑事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赔偿权利人职责,举办全省首例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与赔偿义务人签订赔偿和管护协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三是林业和园林法治文化建设形式多样,效果显著。

  (二)2022年法治创新工作思路。一是开设林业和园林法治讲堂。邀请系统专家、教授每季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全面提升林业和园林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理念。二是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启用我局开发的林业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融入行政执法办案全过程,提升林业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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