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这些条款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第四年。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下面四个关键字告诉你,哪些条款事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公平平等
【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268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诚实守信
【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6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三、保护产权
【第114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24条】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交易安全
【第119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20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