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擅自砍伐争议山林被依法追究刑责

日期:2017-08-08 09:32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五峰平滥伐林木案)

  五峰县仁和坪镇仁和坪村二组村民胡某金与戴某红,对位于门口坡(小地名)的一块山林的权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虽经镇政府、林业部门调解多次,但均因胡某金不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9月,胡某金发现争议山林的林木被砍伐,遂报案到县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民警迅速固定了现场证据,通过走访调查寻找砍伐人。

  2017年元月,办案民警从镇政府得知被伐山林存在权属纠纷后,费劲周折找到了长期在外务工的戴某红,调查得知戴某红曾于2016年7月回家过一次,私自将其承包经营的门口坡山林的林木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平砍伐。办案民警立即展开对张某平的侦查,张某平供认:2016年7月,找戴某红购买木材,两人谈妥购树款共4000元,张某平负责办证、找人砍伐。后张某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在门口坡的山林中采伐林木183株,立木蓄积为19.6945立方米。2017年3月31日,五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平刑事拘留。因双方曾约定由张某平负责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戴某红未受到刑事追究。

  

  关于争议山林流转、砍伐的相关法律规定

  1、《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2、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规定: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第五条之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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