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兴山、枝江2起盗伐案件告破

日期:2017-07-24 09:34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近日,兴山县、枝江市两地森林公安通过缜密侦查,破获2起盗伐林木案件,犯罪嫌疑人向某、李某将受到法律严惩。

  2017年3月初,兴山县昭君镇向某在未经山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采伐昭君镇黄家堑村某农户山上松树11株,立木蓄积6.2立方米,后被举报至兴山县森林公安局。 3月22日,兴山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9日,犯罪嫌疑人向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5月25日,案件侦查终结。

  2017年4月26日,枝江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线索,迅速展开调查,破获一起盗伐林木的森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位于顾家店镇蔡家溪村的长江大堤防护林,杨树25株,立木蓄积达23.9立方米。2017年5月3日,李某被立案侦查;5月12日,案件侦查终结。

  以案普法: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20立方米或者幼树6000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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