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秭归县查处9起擅自开垦林地案件

日期:2017-07-24 09:35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近日,秭归县森林资源保护“春雷行动”又传捷报,一周之内查处9起非法开垦林地的案件。

  在“春雷行动”行动中,秭归县坚持以查源头、打现行、抓重点为目标,通过对林区形势的精准研判,结合本地破坏森林资源的特点规律,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6月上旬,“春雷行动”工作专班前往郭家坝镇文化、百日场村等地开展林地专项清查,在“黑沟”、“扬叉沟”、“马场下”(小地名)等处共清查出10余块违法开垦的林地,面积最大的有1700多平方米,最小的仅100多平方米。总面积达7200平方米,近11亩林地,涉及文化村和百日场村的9户村民。工作专班迅速立案调查,对9户村民擅自开垦林地行为分别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的林业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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