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滥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违法
日期:2017-08-28 10:33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长阳县森林公安局在宜昌市森林资源保护“春雷行动”中,侦查终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2015年,赵某在长阳县贺家坪镇紫台山村的老家山上发现了一棵国家珍贵植物红豆杉,因其树蔸可用于雕刻大件根艺,价值不菲,遂多次邀约朋友邹某采挖,邹某表示同意。2017年5月,赵某在收取邹某1万元采挖费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该红豆杉连同树蔸一起采挖,并雇请司机将采挖的红豆杉运至宜都某采石场交给邹某,后被长阳县森林公安查获。经鉴定,该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植物。赵某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被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邹某作为同案犯被取保候审。
7月21日,该案被移送至长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案普法:
1、《森林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2、《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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