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也犯罪

日期:2017-09-04 09:30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在宜昌市森林资源保护“春雷行动”中,长阳县破获一起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林木案件,犯罪嫌疑人石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6月,长阳县森林公安局在侦办都镇湾镇村民石某滥伐林木案时,发现石某还有非法收购林木的行为。经调查证实,去年9至10月,石某在明知同村村民刘某、粟某均只办理了5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分别收购刘某、粟某在各自的家庭经营山中采伐的林木11.6立方米、20.5立方米,累计非法收购明知滥伐的林木共计22.1立方米,所收购的林木已被石某销售获利。石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滥伐林木罪,长阳县森林公安局于6月22日立案侦查,7月10日移送至长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案普法:

  1、《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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