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滥伐林木 违法必究

日期:2023-06-30 09:05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基本案情】

魏某某(点军区土城乡高岩村村民)、艾某某(点军区土城乡高岩村村民)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蓄积41.5672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魏某某、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点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200元;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艾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他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因一时贪图小利随意砍伐林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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