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柔性执法显温度:纠错比处罚更关键

日期:2025-07-18 17:17来源: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责任编辑:赵润锋阅读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06月,五峰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两处图斑疑似存在违法占用林地的现象。执法大队随即赴现场开展了走访调查。

  经依法查明,某公司在承建高速道路施工中,于2021年5月得到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审批范畴涵盖了整个项目区域。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两处超越林业部门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现象,一部分是因为修临时道路,施工地点山势陡有滑坡造成的,还有一部分是施工过程中误判造成的。该公司超审批范围占用商品林林地375平方米,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在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在五峰县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是首次发生,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在所占林地的区域种植了树木、播撒了草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不予林业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涉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醒在后续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范围进行施工。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以案释法

  企业在项目施工中,务必严格依照审批范围开展作业,避免因主观疏忽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该公司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属于初次违法,且在发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补救和改正。行政机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而是对主动修复行为给予了鼓励和肯定,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涉林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柔性执法、教育优先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执法的核心目的并非单纯的惩戒,而是引导企业知法、守法,提升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其次,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面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不仅能减少损害,也能争取更宽容的处理结果。只有政企同心、全民参与,将生态保护意识融入日常行动,才能真正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来源:法规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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