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9号)要求,结合林业行政的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由局行政审批科牵头,责任科室及单位分别为森林资源管理科、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市防火办、市森防站、市种苗站。各科室及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林业部门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录库中的林业生产经营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和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各责任单位根据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市林业部门权责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市审改办审核通过后,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的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地址、法人、联系方式、执法检查历史记录等要素。对行政许可期限较短,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市场主体,可不纳入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六条根据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结果和省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类型、执法业务培训等要素。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责任单位,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会同林业执法机构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责任单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至少2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责任单位根据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查内容和检查方式,应当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对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抽查项目、抽查人员、抽查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以及不同抽查事项涉及的各类现场登记表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要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查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检查人员还应根据核查情况,对被查的市场主体作出明确结论。结论类型分为:正常、违法违规、拒绝接受检查、无法联系。检查报告应在检查结束15个工作日内报局行政审批科备案。
第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对抽查工作实行“一户一表”台帐式管理,对整个记录和检查情况要全面、真实、公正、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以便相关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记录在该市场主体名下,并同步上传至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发挥市场联合惩戒机制作用,通过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根据抽查工作需要,可以采用部门联动机制,与市森林公安局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过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违法违规线索推送至其他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森林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林业领域违法问题查处整治到位、处罚执行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五条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